(六)担任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应当具有4年以上金融工作或者6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七)担任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内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
(八)担任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规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
(九)担任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当具有3年以上金融工作或者6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
第一百四十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下列外资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支行行长,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更换行长(总经理)、外国银行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会授权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核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由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核准任职资格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分行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随分行开业或者代表处设立申请由银监会核准。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银监会。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随分行开业批复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随代表处设立批复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请核准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申请人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的申请书,其中,由银监会核准的,致银监会主席,由银监局核准的,致银监局负责人;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三)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拟任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五)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