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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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百零四条 向机组提供自我准备所需要的规定和资料,包括:

(一)设立地图板,张挂航空地图。航空地图上,应当标画飞行情报区、管制区界线和航路、机场的有关数据。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张挂或者展示适当比例尺的、标有国际航路、国际机场的世界挂图或者世界区域图。

(二)备有供机组查阅的航空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军用备降机场手册》、通信和导航资料以及其他与飞行有关的资料。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备有供国际飞行机组查阅的其他资料。

(三)备有供机组查阅的规章、文件。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备有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文件。

第二节 飞行后航空情报收集

第一百零五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收集机组飞行后对有关飞行保障设施工作情况的意见、鸟群活动等信息,以及机组填写的《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第一百零六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集到《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后,应当根据信息内容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收到《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或者其他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

第九章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是用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以及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设计、制作与发布的信息系统。

第一百零九条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包括民用航空情报数据库管理系统、航空情报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集系统、航空情报发布系统等。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由民航局空管局统一管理。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配置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应当由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专职人员负责监控和维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具有独立数据库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应当建立本地的系统备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及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异地备份机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在本辖区内指定一个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系统作为本地区异地备份系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以外的用户,需要接入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应当由民航局空管局批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未按本规则要求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设置条件或者不能满足提供航空情报服务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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