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目视助航设施的设置、撤消或者重要变动;
(五)机场灯光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的中断或者恢复;
(六)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的设立,撤消或者重要变化;
(七)机动区内重大缺陷或者运行障碍的出现或者清除;
(八)燃油、滑油和氧气供应的限制和改变;
(九)可用搜寻援救设施和服务的重要改变;
(十)标志空中航行重要障碍物的危险灯标的设置、撤消和恢复;
(十一)有关规定中出现更改或者变化而且需要立即执行的;
(十二)超出公布范围的障碍物、军事活动、航空表演、航空竞赛、大型跳伞活动等影响空中航行的危险情况的出现;
(十三)起飞、爬升、复飞、进近区和跑道升降带内影响空中航行的障碍物的设置、移除或者变动;
(十四)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的设立或者中止,包括生效和停止时间及使用状况的变化;
(十五)存在拦截可能并且需要在VHF紧急频率121.5MHz长守的区域、航路或航段的设立或者中止;
(十六)地名代码的分配、取消或者更改;
(十七)机场救援和消防设施常规保障水平的重要变动。只有涉及改变保障等级时,方可签发航行通告,并说明变化的等级;
(十八)活动区内因雪、雪浆、冰和积水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消除或者重要变化;
(十九)由于发生流行病而需要更改防疫注射和检疫要求;
(二十)太阳宇宙射线预报;
(二十一)火山活动有关的动态重要变化,火山爆发的地点、日期和时间,火山灰云的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包括移动方向以及可能受影响的飞行高度层、航路或者航段;
(二十二)在核子或者化学活动中,向大气层释放辐射物质或者有毒物质的事发地点、日期、时间,受影响的飞行高度层、航路、航段以及活动方向;
(二十三)人道主义救援任务的实施以及由此受到影响的空中航行的各种程序或者限制;
(二十四)空中交通服务和有关支持服务中断或者部分中断所采取的短期紧急措施;
(二十五)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器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不得以航行通告形式发布,应在飞行前讲解或者通知驻地航空公司:
(一)停机坪和滑行道上的例行维修工作,不影响航空器安全活动的;
(二)施划跑道标志的工作,但航空器可以在其他可用跑道上安全运行,或者施工设备可以随时移开的;
(三)机场附近有临时障碍物,但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四)机场灯光设施局部故障,但不直接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五)地空通信出现局部、暂时的故障,但有适当备用频率可用的;
(六)缺少停机坪信号指挥服务及道路交通管制的;
(七)机场活动区有关位置标记牌、目的地标记牌或者其他指令标记牌不适用时;
(八)其他类似的临时性情况。
第八十九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行通告的校核制度。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每个日历月至少拍发一次规定格式的航行通告校核单,校核单应当列出现行有效的航行通告清单。
第九十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定期印发有效航行通告明语摘要。
第九十一条 航行通告应当按照标准格式,通过航空固定通信网络发布。
第九十二条 航行通告的发布应当采用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将航行通告直接分发给预先指定的收报单位。
第九十三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就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的发布,签发提示生效信息的触发性航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