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发性航行通告的生效日期应当与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的生效日期相同,并保持14天有效。
第九十四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到有关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机坪上有积雪、结冰、雪浆或者跑道灯被积雪覆盖的报告时,应当及时发布雪情通告。
第九十五条 雪情通告的最长有效时间为24小时。当雪情有下列重要变化时,应当及时发布新的雪情通告:
(一)摩擦系数变化约0.05;
(二)堆积物深度变化大于:干雪20毫米,湿雪10毫米,雪浆3毫米;
(三)跑道可用长度、宽度变化大于10%(含);
(四)堆积物类别或者覆盖范围有变化;
(五)跑道一侧或者两侧有临界雪堆时,雪堆的高度或者离中心线的距离有变化;
(六)跑道灯被遮盖,灯光亮度有明显变化;
(七)根据经验或者当地环境,任何其他已知的重要变化。
第九十六条 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或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到火山活动的报告应当发布火山通告。火山通告最长有效时间为24小时,当告警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发布新的火山通告。
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第一节 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
第九十七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主要包括:飞行前资料公告、讲解服务及资料查询。
第九十八条 接受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单位,应当与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等。
第九十九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航空情报员,应当于每日本机场飞行活动开始前90分钟,完成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了解当日的飞行计划和动态;
(二)检查处理航行通告;
(三)了解机场、航路、设施的变化情况和有关的气象资料;
(四)检查必备的各种资料、规章是否完整、准确;
(五)检查本单位设备的工作情况。
第一百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飞行前资料公告至少包括制作时间、发布单位、有效期、起飞站、第一降落站及其备降场、航路以及与本次飞行有关的航行通告和其他紧急资料;
(二)提供的飞行前资料公告不得早于预计起飞前90分钟从航行通告处理系统中提取;
(三)飞行前资料公告的提供情况应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航空情报员认为有必要或者机组有要求时,应当提供讲解服务。
第一百零二条 航空情报员在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按照讲解服务清单,逐项进行提示或者检查,结合不同飞行的要求,对有关项目进行重点讲解。讲解服务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规与程序,包括航空资料及其修订、航空资料补充资料、空域使用的程序、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
(二)气象服务简况,包括气象设施、预报和报告的可用情况以及其他获得有效气象情报的规定;
(三)航路及目的地信息,包括可用航路的建议,保证航路安全高度的航迹、距离、地理和地形特征,机场和机场设施的可用性,导航设施的可用性,搜寻援救的组织、程序和设施;
(四)通讯设施和程序,包括地空通信设施的可用性、通信程序、无线电频率和工作时间;
(五)航行中的危险情况;
(六)其他影响飞行的重要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为我国机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应当讲解和受理查询与该机组飞行任务有关的资料。为外国机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只能讲解和受理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批准对外提供的航行规定以及国际航行规定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