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仅用于通用航空的民用机场航空资料可以由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根据需要参照《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的要求编辑、分发,并向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备案。
第六十条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不得向外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四节 航图
第六十一条 航图是保证航空器运行以及其他航空活动所需要的有关规定、限制、标准、数据和地形等,以一定的图表形式集中编绘、提供使用的各种图的总称。
第六十二条 航图分为特种航图和航空地图。
特种航图包括机场障碍物A型图、机场障碍物B型图、精密进近地形图、航路图、区域图、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仪表进近图、目视进近图、机场图、机场地面活动图、停机位置图、空中走廊图、放油区图等。
航空地图包括世界航图、航空图和小比例尺航空领航图等,航空地图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绘制、使用。
第六十三条 编辑制作航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要求。
第六十四条 绘制航图应采用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航空地图或者地形图作为参照图或者底图。绘制的航图比例尺应当等于或者小于参照图或者底图的比例尺。航图一般使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其中航路图、区域图使用等角正割圆锥投影。
第六十五条 航图应当标绘与其飞行阶段相关的资料,标绘的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料的标绘应当准确、清晰、不变形、不杂乱,在所有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均易于判读;
(二)航图的着色或者色调和字体大小,便于驾驶员在不同的自然或者人工光线的条件下判读;
(三)不同航图上标绘的资料,应当按相应的飞行阶段,从一幅图平稳地过渡到另一幅图。
第六十六条 航图上应当标注航图的种类名称、地名和机场名、航图代号、出版单位、出版日期、生效日期、磁北、真北、磁差、比例尺等要素。
第六十七条 航空地图为特别制定的航图补充基础资料,主要用于目视飞行及制定飞行计划。
第六十八条 航路图主要用于机组仪表飞行时,沿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和程序实施领航。
航路图标绘的资料密集,难以清晰表示时,应当绘制区域图。
第六十九条 提供仪表飞行的机场及其跑道,应当绘制标准仪表进场图、标准仪表离场图。
第七十条 提供仪表飞行的跑道,应当绘制包括进近、着陆、复飞、等待程序及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等内容的仪表进近图。
提供Ⅱ、Ⅲ类精密仪表进近的跑道,还应当绘制精密进近地形图。
第七十一条 提供目视飞行的跑道,应当绘制目视进近图。
第七十二条 对于民用机场,应当绘制机场图。
机场图中无法清晰表示滑行道与停机位置之间的滑行路线的,应当补充绘制机场地面活动图;需要进一步清楚地表示停机位置的,应当补充绘制停机位置图。
第七十三条 对于民用机场,应当绘制机场障碍物A型图,起飞航径区内无重要障碍物的机场可以不绘制,但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和《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予以说明。
机场周围净空条件复杂的,应当绘制机场障碍物B型图。
第七十四条 空中走廊图、放油区图等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绘制。
第五节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第七十五条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应当公布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的临时变更,或者有效期不到3个月但篇幅大图表多的临时性数据资料。
第七十六条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以黄色纸张印刷,补充资料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有效的,该补充资料应保留在航空资料汇编中。
第七十七条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不定期出版,按照日历年顺序编号。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发布后应当以触发性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