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航空资料汇编修订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内容的变更,应当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修订、《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修订等航空资料汇编修订,以保持汇编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发布后,应当以触发性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
第七十九条 每期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单中,应当标明修订资料汇编的名称、编号、出版部门、出版日期和生效日期等。
修订应当采用固定、统一的格式,便于用户识别换页。
第八十条 以航行通告方式发布过的航空情报,需要纳入或者修订相应的航空资料汇编时,应当及时印发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并在修订单中注明被编入的航行通告编号。
第八十一条 航空资料汇编修订页中主要内容的变动,应当以明显的符号或者文字注释予以提示。
第八十二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定期印发航空资料汇编校核单,校核单应当列出全部有效资料的页码编号和出版日期。
第七节 航空资料通报
第八十三条 涉及法律法规、空中航行、技术与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但不适宜以航空资料汇编或者航行通告形式公布的,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方式公布(具体内容见本规则附件七),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设施的任何重大变更的长期预报;
(二)有关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
(三)有关技术、法律、行政性事务的解释性和咨询性资料或者通知。
第八十四条 航空资料通报不定期印发,航空资料通报应当按日历年连续编号,每年至少发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航空资料通报校核单。
第七章 航行通告
第八十五条 航行通告是有关航行的设施、服务、程序等的设立、状况、变化,以及涉及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及其变化的通知。
航行通告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工作,应当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航行通告。
第八十六条 航行通告分为国际、国内和地区系列的航行通告,S系列的雪情通告,以及V系列的火山通告:
(一)国际系列航行通告,用于国际分发,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发布。
(二)国内系列航行通告,用于国内分发,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发布。
(三)地区系列航行通告,用于本地区内分发,由各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发布至所在地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四)S系列的雪情通告,由各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直接发至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以及与本场航班运行有关的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对外开放机场的雪情通告,由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向国外转发。雪情通告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从0001号开始编发。
(五)V系列的火山通告,由火山所在地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或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负责发至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及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通告室负责对国外转发。
第八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一)机场或者跑道的设立、关闭或者运行重要变化;
(二)机场、航空情报、空中交通、通信、气象、搜寻救援等航空服务的设立、撤消或者运行的重要变化;
(三)无线电导航和地空通信服务的设置、撤消及工作能力的重大变化,包括:无线电导航和地空通信服务的中断或者恢复、频率的更改、服务时间的变化、识别信号的变化、方向性助航设施的方向调整、设施位置的改变、总发射功率50%以上的增减、广播时间或者内容的变化,以及任何无线电导航和地空通信发生异常或者不可靠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