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使用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两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服务。
其他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是否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决定。
未达到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按照政府采购或者产权交易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采购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采购。
第八条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或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国家和省对招标方式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