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直接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竞争性磋商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名的候选中标人并与候选中标人就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标准等事宜进行磋商,候选中标人提交二次响应文件和报价后,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在候选中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七条 采用价格竞争方式定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直接定标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定标。
服务类招标不得采用最低价的方式定标。
第五十八条 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者竞争性磋商法定标的,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定标。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应当写明投票理由,采用记名方式。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在评标结束后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考察、质询或者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出具考察、质询、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考察、质询、清标报告应当客观描述清标情况。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考察、质询、清标工作。
第六十条 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定标的,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定标。
采用竞争性磋商法定标的,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进入市交易中心确定候选投标人,自确定候选投标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磋商并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定标。
招标人需要延期定标的,应当通过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布延期原因和定标时间。
第六十一条 完成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将预中标结果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市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和中标人对部分合同条款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就争议内容签订解决争议的协议或者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不得拖延合同签订时间及影响无争议部分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中标,但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之外中标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条件的除外:
(一)书面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
(二)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三)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有关投标文件或者合同实质内容更改要求的;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
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在确认放弃中标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二)中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未发生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异议或者投诉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发生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异议或者投诉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异议或者投诉处理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