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委员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按照专业分类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同属一个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库,或者评标专家库内现有专家难以胜任该项评标工作的,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自行推荐专家进行评标或者异地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或者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由招标人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者设计行业的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提出书面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个人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各投标文件的优点和缺陷。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需要招标人进行澄清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澄清,澄清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招标人的澄清是否有效,以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准。
澄清应当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疑问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背离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是否有效,以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准。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低于成本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等无效投标文件情形的,应当向投标人说明情况,允许投标人进行答辩。
澄清和答辩应当进行书面记录。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评标专家独立评审意见;
(二)评标委员会集体意见;
(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名单。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报告在市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投标文件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无效投标文件的认定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评审或者简化程序确定的规则认定具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名的,招标失败。
第五十四条 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将结果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告。
招标失败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采用适当降低投标资格条件或者适当提高最高投标限价等方式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建设工程,符合投标资格的合格投标人或者具有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仍然不足三名的,招标人将结果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可以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一)按招标文件的定标办法从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直接发包;
(三)重新招标。
第五章 定标与中标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委员会运行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责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五人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应当符合招标人关于重要事项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最低价、合理低价等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