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出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与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不一致;
(三)更改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实质内容且未重新备案并发布招标公告;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超出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或者未按照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五)监督小组履职不到位或者干预、影响定标过程和结果;
(六)资格审查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条款不一致;
(八)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
(九)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操纵投标或者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所属人员及其近亲属违反相关规定参与编制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在开标之前违反规定开启投标文件,违反规定将投标文件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违反规定协助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替代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六)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七)招标人预先确定中标人;
(八)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九)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前中标人已开始项目实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格条件;
(二)没有处于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有效期限之内;
(三)没有处于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状态;
(四)没有处于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当行为受到限制的状态;
(五)向同一建设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
(六)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同一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
(七)与招标人具有隶属关系的任何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八)具有隶属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九)任职项目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参加投标;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需要招标人解答的疑问应当通过市交易中心网站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答疑作出判断及决定产生的责任全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送达投标文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有效内容以最终的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除外。
第四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每年度公布本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及相关服务的成本参考价,招标人可以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成本参考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