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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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参考价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合理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合理证明材料或者投标人澄清后仍不能合理说明的,视为投标人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诚信信息评价系统。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投标,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

第四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除了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者大量雷同;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变化;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者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招标人不得随意延期开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的原因,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出延期开标公告,并将延期开标的安排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评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评标的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中,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应当由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澄清,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澄清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组建不少于两人的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评审、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然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同类工程业绩、投标保证金等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资格审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资格审查结果、同类工程业绩信息应当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或者简化程序确定的规则认定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名的,招标失败。

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二十名的,招标人应当采用价格竞争的方式按照诚信优先的原则选取不少于十名投标人参加评标。

第四十八条 除采用简化程序招标之外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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