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补充制定其他可以设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同类工程业绩的指标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类工程业绩设置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
(二)技术经济指标不得超过三项,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相应指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石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百分之五;
(二)除土石方工程外的建设工程施工、设备及材料招标,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百分之二且不得超过五百万元;
(三)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建设工程招标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百分之二且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招标人应当接受投标人采用现金或者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绝:
(一)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有贿赂犯罪记录的;
(二)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
(三)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投标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本市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且在停工期内的或者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六)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可以予以拒绝:
(一)企业信用等级为省、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最低等级的;
(二)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在本市有放弃中标、拒不签订合同、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三)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被招标人在诚信信息评价系统中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涉嫌行贿、串通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正在接受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本市相关部门通报的;
(六)依法可以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市交易中心网站对所有投标人的全部疑问进行公开回复。
逾期答疑的,应当在答疑截止时间前发布逾期答疑公告,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答疑的范围应当包括所有投标人提出的全部疑问。
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实质内容。
答疑发出之前应当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终止招标的原因,报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终止招标公告,并将终止招标的安排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单项合同价不超过一千万元的施工招标、不超过二百万元的服务招标、设备及材料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诚信优先原则,在所有合格投标人中按照最低价或者合理低价等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采用简化程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不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资格审查、评审、定标按照简化程序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下列行为属未正确履行职责:
(一)编制的招标文件与标准文本不一致且未作出标示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