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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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统一、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机关”)查处市场监督管理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相结合,采取建议、提醒、告诫等方式,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机关管辖。

市局和各县(市)区局按照职责分工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跨县(市)区案件,由市局牵头组织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监管所”)以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所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扣留、扣缴、收缴)或吊销证照,应以原发证照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应当以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登记机关名义作出决定。

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应当以市局名义作出决定。

第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机关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机关处理。

第九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管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市场监管机关负责查处。

市场监管机关发现案件属于其他市场监管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机关管辖。

两个以上市场监管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上级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并书面通知报请机关。

第十条 上级市场监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市场监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市场监管机关管辖的,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市场监管机关管辖。

下级市场监管机关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管机关管辖。上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在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并书面通知报请机关。

第十一条 市局办案机构在案件查处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抄告属地市场监管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抽样取证、实施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并应向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出示《福建省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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