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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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市场监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我市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当事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市场监管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市场监管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移送

第八十三条 市场监管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八十四条 办案机构报批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财物清单;

(四)有关产品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第八十五条 市场监管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需要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机关处理的,由办案人员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移送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三日内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八章 监督

第八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依托案件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相关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做好与执法监察、检察机关案件网络的对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监督和考核评价制度,通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网上督察和案件回访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提高办案质量。

第八十八条 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现、调查和纠错工作机制。

市场监管机关发现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办案人员或下级市场监管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上级市场监管机关可以向下级市场监管机关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下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在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向上级市场监管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八十九条 上级市场监管机关发现下级市场监管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下级市场监管机关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下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在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市场监管机关。

第九十条 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及办案人员,视情节追究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下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市场监管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对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由上级市场监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包含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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