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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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数计算;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高度增加但建筑面积未增加的,按照超出部分的高度与许可建筑高度的比值乘以许可的建筑面积数折算;

(四)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位置与许可不符但建筑面积未增加的,按照其位置超出部分折算。

同时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两种以上情形的,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或者折算后累计。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

第一百零八条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2日起施行。2015年2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施行的《珠海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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