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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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小于(含)五万平方米的地块或者建设规模小于(含)十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整体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超过五万平方米或者建设规模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在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前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概念性总平面图。

概念性总平面图是分期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基本依据。概念性总平面图的编制要求包括:

(一)分期数量和各期规划范围;

(二)各期建筑功能比例、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化覆盖率和相关配套设施等规定性内容和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建筑面宽、建筑风格等指导性内容;

(三)每期申报开发用地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设规模大于十万平方米。每期开发单元范围,宜以市政道路为界;

(四)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在首期报建、建设和规划条件核实。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宜独立占地;

(五)属本期项目配套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规划条件核实、同步交付使用。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概念性总平面图后,可分期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概念性总平面图应当与首期建设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时报审。概念性总平面图的规定性内容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据已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分期建设宜以市政道路为界,多幢连体或者以裙楼相连的多幢塔楼建筑工程不得分期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许可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划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建筑布局形式、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日照分析、建筑高度、建筑面宽、地坪标高、车行出入口位置、围墙、公共配套设施等;

(二)建筑单体:规划平面布局、规划使用功能、建筑立面、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屋顶等;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总建设规模、地上建设规模、地下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停车位等;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其他规划管理内容。

规划报建的建筑施工图纸的其余内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负责审查。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在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市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独立占地且未叠建其他非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公建配套(含幼儿园、中小学、邻里中心等);

(二)地上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及以下的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小型公共建筑;

(三)工业、仓储、物流建筑(不含新型产业建筑)。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商品房开发项目需申请规划设计变更的,应当在项目预售或者销售前申请。

在项目预售或者销售后且在规划条件核实前,商品房开发项目确需变更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按程序申请设计变更。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建筑高度、停车位等指标的,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涉及调整相关指标和改变容积率,需调整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对比论证方案,并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建筑设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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