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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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建筑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功能的室内装修工程;

(二)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造型而对建筑外墙进行的维修、洗刷、翻新、加固、防水等行为;

(三)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四)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的建筑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构)筑,包括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移动厕所、服务驿站和园林小品等建(构)筑物;

(五)已经规划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绿化用地内,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的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等建(构)筑物;

(六)户外立柱广告设施;

(七)下列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构件:

1.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临时构筑物、支架;

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包括化粪池、污水处理池、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

3.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4.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基站、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5.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用于绿化种植、安全防护等功能的构筑物;

6.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

7.屋顶太阳能光伏板、天面水池、冷却塔等建筑附属设施。

第四十九条 下列市政工程免于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当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不涉及道路开挖,无新增占地,且不改变原有用地功能的路面美化工程、绿化工程,城市绿道网建设工程;

(二)桥梁的整饰工程,桥梁维修加固工程;

(三)在厂(矿)区内属生产流程且不涉及市政道路、公路的管线工程;

(四)项目用地内部道路、配套管线及与市政管线接驳的工程;

(五)已建电缆沟的供电线路工程;

(六)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监控设备、交通违法拍摄设备、交通流量监测设备、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和发布设备、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治安监控设备、环保监控设备、安装、维修、加固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翻新更换、维修更换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七)检查井、井盖、阀门等管道附属设施维修更换,管(渠)道疏浚,接户管或者连接管维修更换等不涉及市政管线规模、路由、标高变更的市政管线工程;

(八)路灯、路标、路牌、路树、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岗亭、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等道路元素;

(九)根据主管部门意见新建或者改造公共自行车站点工程、路内收费停车系统工程;

(十)已经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内部道路、桥(涵)等。

第五十条 紫线范围内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属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一条 在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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