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房屋权属登记和房屋用途应当符合规划核准的建筑功能。变更房屋权属登记涉及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权属人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并按新用途补缴地价。房屋用途是否改变由规划部门负责界定。
房屋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关于用地兼容性或者房屋适建性的规定;
(二)不影响房屋安全使用;
(三)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已经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征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 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外立面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
(一)单栋建筑外立面装修应当整栋建筑或者整体裙房统一设计、统一实施;
(二)住宅小区(含别墅区)建筑外立面装修,应当整体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实施,如单栋申请建筑外立面装修,其建筑造型应当与原风格一致;
(三)建筑外立面装修工程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加建,不得改变建筑结构和建筑功能;
(四)存在多个业主或者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其他业主或者利害关系人同意实施外立面装修的意见,并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第四十四条 独立式住宅危房拆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拆建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应当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资料向规划部门提出危房拆建申请;
(二)申请人凭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重建决定书自行拆除原房屋后,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房屋登记;
(三)申请人凭注销房屋登记的证明文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房屋竣工后,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按审批内容进行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村民宅基地住宅拆建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区政府、村集体组织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成片开发、统一改造,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单栋危房确需拆建,但目前尚不具备成片开发、统一改造的实施条件的,一律按原位置、原建筑功能进行拆建,地上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和层数等不得超过原房地产权利证或者规划许可的内容,地下室轮廓线不超出地上建筑的基底轮廓线,重建建筑在风格和色彩上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六条 既有住宅建筑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并征得本建筑单元内全体业主的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征求用地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增设电梯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道路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电信工程、城市供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未建电缆沟的城市供电线路工程(10KV及以上)以及河涌水系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先向市规划部门申领规划条件;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后,应当申请规划审查。
(二)建设单位申领道路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电信工程、城市供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未建电缆沟的城市供电线路工程(10KV及以上)以及河涌水系工程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确认符合行业规划要求后,持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向市规划部门申请。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主要包括工程位置、建设规模、边界、线位、高程、规划平面布局、综合管廊收纳管线种类及舱体断面形式、规划使用功能等强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