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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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凭用地预审、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等有关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乡规划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对用地进行合宗:

(一)拟合宗用地相邻,且无道路分割;

(二)拟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相同;

(三)拟合宗用地的规划功能符合《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兼容性规定要求。

用地合宗后,按照合宗后的用地统一规划建设,其用地规划功能、总计容建筑规模、建筑功能比例应保持不变,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一宗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对用地进行分割:

(一)因规划市政道路、增加向公众开放的道路、河涌等自然界限分割;

(二)因政府储备用地规划实施需要;

(三)因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符合前款第一、三项的用地,在分割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条件编制原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明确拟分割用地各地块的具体规划指标。分割后用地功能宜相对独立,且有相对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各地块开发强度不得突破原用地的总体开发强度指标,涉及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或者调整用地规划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已建成的用地原则上不办理规划用地分割。

第三十一条 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合宗或者分割的,建设单位应当就合宗或者分割用地涉及的土地权属、闲置、查封抵押等,征求国土、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意见后,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合宗或者分割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当在珠海特区报、用地现场及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涉及多个业主的,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规划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经申请未获得用地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规划条件两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超过两年的,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重新审核规划条件。

第二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以规划条件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的证明文件、建筑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提交经审查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凭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部门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受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市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设计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审查相关图纸,市规划部门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审查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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