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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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同时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分期不得超过两次。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

第六十一条 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测绘记录册;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六十二条 测绘记录册是市规划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重要依据。

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工作职责,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场状况,出具规范的测绘记录册,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测绘记录册存在与建设工程现状不符或者内容错误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或者作出订正说明。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单位领取测绘记录册,并在测绘记录册签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逾期未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测绘记录册的内容与建设工程现场状况相符,取得现场核实意见。

测绘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核实意见。现场核实意见的有效期为十个工作日。

未取得现场核实意见或者现场核实意见无效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第六十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核实建筑工程的用地位置、建筑边界、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高度、标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覆盖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规划总平面布局、规划使用功能、主要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内容。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评定标准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核实建设工程的用地位置、建设边界、建设规模、线位、标高、规划总平面布局、规划使用功能等强制内容。综合管廊还须核实其管径。

市政工程的配套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评定标准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临时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核实以下内容:建筑边界、建设规模、建筑层数、规划使用功能。

临时建筑规划条件核实的评定标准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应当在消防验收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不得进行消防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原有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及规划条件核实包含以下内容:各项地形要素、建筑层高、建筑层数、建筑边界。

加建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及规划条件核实包含以下内容:各项地形要素、建筑层高、建筑层数、建筑边界、建设规模。

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的评定标准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应当进行现场勘查,市政工程可不进行现场勘查,但市政工程的配套建筑工程除外。

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对测绘记录册反映的建设工程现场状况与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不符的内容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采用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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