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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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五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历史文化建筑的风貌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拆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拆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第五十三条 海岛旧渔村及镇区更新改造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海岛生态环境脆弱和市政设施承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第五十四条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建筑退让海岸线距离,可结合各海岛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由法定规划确定。

为确保海岛景观资源向公众开放,沿海部分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向公众开放的屋顶平台或者绿化休憩观景空间。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和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采取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修改已预售或者销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二)申请已预售或者销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三)规划部门认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款规定确定公示内容。

批前公示的事项,如涉及项目用地范围内业主共有部分、专有部分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先将拟申请事项的内容送达利害关系人,按物权法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并进行表决,并采用合法的形式对其全过程予以证明,但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除外。

第五十六条 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通信、管线、人防设施等大型地下工程项目,应当持批准文件和技术资料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依法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向人民防空、消防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审核;向市建设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筑、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两年内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两年的,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方案审查。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按规定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规定不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开工。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续期限不超过两年。

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后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范围内的规划许可的内容已全部完成;

(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内容完成规划条件核实测绘,具有有效的《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以下简称测绘记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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