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2.3.1.3 产品化学资料
同临时登记规定,见3.2.1.3。
4.2.3.1.4 毒理学资料
在临时登记资料规定的基础上,应当补充6个月的慢性毒性试验资料。如果没有特殊问题,则不要求进一步的试验。
4.2.3.1.5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A 环境行为试验
a 挥发性试验;
b 土壤吸附试验;
c 淋溶试验;
d 土壤降解试验;
f 水解试验;
g 水中光解试验;
h 土壤表面光解试验;
i 水-沉积物降解试验;
j 生物富集试验。
B 环境毒性试验
a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
c 鸟慢性毒性试验;
d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e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f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g 天敌两栖类急性毒性试验;
h 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i 对土壤微生物的影响试验;
j禽、畜的毒性试验。
C 提供肉食性动物二次中毒的资料(原药低毒的,可以不提供)。
4.2.3.1.6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A 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
B 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C 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4.2.3.1.7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2.3.1.8 其他资料
A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 其他。
4.2.3.2 制剂正式登记
4.2.3.2.1 正式登记申请表
4.2.3.2.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2.3.2.3 产品化学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4.2.2.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4.2.3.2.4 毒理学资料
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 眼睛刺激性试验;
E 皮肤刺激性试验;
F 皮肤致敏性试验。
4.2.3.2.5 药效资料
A 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对农田、森林和草原上使用的杀鼠剂);
B 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4.2.3.2.6 残留资料
全面撒施的杀鼠剂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残留资料的具体要求同一般新农药(见3.3.2.6)。
4.2.3.2.7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水蚤、藻类、蚯蚓或禽、畜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应当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