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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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2.3.1.3 产品化学资料

同临时登记规定,见3.2.1.3。

4.2.3.1.4 毒理学资料

在临时登记资料规定的基础上,应当补充6个月的慢性毒性试验资料。如果没有特殊问题,则不要求进一步的试验。

4.2.3.1.5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A 环境行为试验

a 挥发性试验;

b 土壤吸附试验;

c 淋溶试验;

d 土壤降解试验;

f 水解试验;

g 水中光解试验;

h 土壤表面光解试验;

i 水-沉积物降解试验;

j 生物富集试验。

B 环境毒性试验

a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

c 鸟慢性毒性试验;

d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e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f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g 天敌两栖类急性毒性试验;

h 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i 对土壤微生物的影响试验;

j禽、畜的毒性试验。

C 提供肉食性动物二次中毒的资料(原药低毒的,可以不提供)。

4.2.3.1.6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A 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

B 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C 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4.2.3.1.7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2.3.1.8 其他资料

A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 其他。

4.2.3.2 制剂正式登记

4.2.3.2.1 正式登记申请表

4.2.3.2.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2.3.2.3 产品化学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4.2.2.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4.2.3.2.4 毒理学资料

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 眼睛刺激性试验;

E 皮肤刺激性试验;

F 皮肤致敏性试验。

4.2.3.2.5 药效资料

A 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对农田、森林和草原上使用的杀鼠剂);

B 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4.2.3.2.6 残留资料

全面撒施的杀鼠剂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残留资料的具体要求同一般新农药(见3.3.2.6)。

4.2.3.2.7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水蚤、藻类、蚯蚓或禽、畜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释放的农药剂型的,应当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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