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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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5.3.2.5.4 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5.3.2.5.5 其他

包括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5.3.2.6 残留试验资料

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有效成分已登记作物和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如产品中所含有的有效成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相应的残留资料要求:

5.3.2.6.1 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5.3.2.6.2 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5.3.2.7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毒性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申请人如能提供有关资料,表明产品中有效成分的原药对水蚤或藻类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为低风险的,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

5.3.2.7.1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2.7.2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5.3.2.7.3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5.3.2.7.4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5.3.2.7.5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2.7.6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5.3.2.7.7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5.3.2.7.8 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5.3.2.8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供产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5.3.2.9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5.3.2.10 其他资料

5.3.2.10.1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5.3.2.10.2 与已登记的相同有效成分种类、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但配比不同的产品优缺点对比分析

5.3.2.10.3 其他

5.3.3 正式登记

5.3.3.1 正式登记申请表

5.3.3.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5.3.3.3 产品化学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5.3.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5.3.3.4 毒理学资料

5.3.3.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3.4.2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5.3.3.4.3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5.3.3.4.4 眼睛刺激性试验

5.3.3.4.5 皮肤刺激性试验

5.3.3.4.6 皮肤致敏性试验

5.3.3.5 药效资料

提供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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