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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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6 残留试验资料

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不同的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如产品中所含有的有效成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相应的残留资料要求:

5.3.3.6.1 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5.3.3.6.2 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混配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的1.5倍以下。

5.3.3.7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下列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申请人如能提供有关资料,表明产品中有效成分的原药对水蚤、藻类、天敌赤眼蜂或蚯蚓等某种环境生物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结果为低风险,可以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5.3.3.7.1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3.7.2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5.3.3.7.3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5.3.3.7.4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5.3.3.7.5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3.3.7.6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5.3.3.7.7 天敌赤眼蜂急性毒性试验

5.3.3.7.8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5.3.3.7.9 蚯蚓急性毒性试验

5.3.3.7.10 对非靶标植物影响试验

5.3.3.8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5.3.3.8.1 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5.3.3.8.2 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5.3.3.8.3 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5.3.3.9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5.3.3.10 其他资料

5.3.3.10.1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5.3.3.10.2 其他

5.4 新含量制剂

5.4.1 一般要求

5.4.1.1 改变含量应当符合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等原则。

5.4.1.2 申请人申请相对本企业已登记的产品为新含量的,所改变有效成分含量产品(混配制剂为等比例改变有效成分含量)可以按5.4.2~5.4.4资料要求申请登记。

5.4.1.3 申请相对其他申请人已登记产品为新含量的,应当按新剂型(见5.1)或新混配制剂(见5.3)登记资料规定提供资料。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相应残留资料。

5.4.1.3.1 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新含量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的。

5.4.1.3.2 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残留资料的已登记者授权,且申请新含量制剂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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