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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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2 如所认定的已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在我国已完成了残留试验,但申请登记产品的使用剂量是原使用剂量的1.5倍以上的,提供在我国境内的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6.3.2.7.3 如所认定的已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在我国尚未完成残留试验的,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6.3.2.8 环境影响资料

如所认定的相同农药产品已提供了相应的环境影响资料,在提供环境试验摘要资料或文献综述的情况下,申请相同农药产品登记者可以不提供环境影响资料。如所认定的相同农药产品未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资料,应当按5.1.3.7的规定提供环境影响资料,或补充所认定的相同农药产品缺少的相应资料。

6.3.2.9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供产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6.3.2.10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6.3.2.11 其他资料

6.4 特殊农药的相同农药产品登记

特殊农药的相同农药产品登记,根据特殊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参照新农药、新制剂与相同农药产品登记的相应原则,提供资料。

第七章 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

和变更使用剂量登记资料规定

7.1 扩大使用范围

扩大使用范围包括扩大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已取得正式登记的产品申请扩大使用范围,应当按正式登记资料规定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

7.1.1 田间试验

7.1.1.1 田间试验申请表

7.1.1.2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有效成分新防治对象的产品)

7.1.1.3 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使用范围的产品)

7.1.1.4 境外在该作物和防治对象的登记使用情况

7.1.1.5 其他与该农药品种和使用范围有关的资料,包括对人、畜、环境影响情况。

7.1.2 临时登记

7.1.2.1 临时登记申请表

7.1.2.2 产品摘要资料

提供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7.1.2.3 药效资料

同5.1.2.5。

7.1.2.4 残留资料

同申请登记产品所属农药登记种类的临时登记残留资料要求。

7.1.2.5 环境影响资料

增加登记使用范围或登记使用方法,原农药登记产品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环境安全评价要求时,应当补充相关的环境影响试验资料。

7.1.2.6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供产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7.1.2.7 其他资料

7.1.3 正式登记

7.1.3.1 正式登记申请表

7.1.3.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7.1.3.3 药效资料

提供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不经过临时登记阶段的扩大使用范围产品,按新剂型产品的要求提供资料(见5.1.2.5);相同农药产品的相同使用范围,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6年后,按6.3.2.6的要求提供资料。

7.1.3.4 残留资料

同申请登记产品所属的农药登记种类的正式登记残留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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