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母药登记
10.1 因物质特性、技术和安全等原因不能申请原药登记的,可以申请母药登记,其资料要求同原药。
10.2 原药已登记,因技术和安全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母药登记的,登记资料规定与相应的制剂登记资料规定相同,但不需要提供药效、残留和环境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章 其他与农药登记相关事项的资料要求
11.1 变更企业名称
11.1.1 原企业更名申请
如原企业注销的,拟更名的新企业可以提出申请,但应当同时提供原企业被注销证明、原企业与新企业相互关系的相关证明。
11.1.2 更名原因的详细说明
11.1.3 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1.4 原企业所在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境外申请人可以不提供)
11.1.5 原企业所有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件)
11.1.6 其他
11.2 补证
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遗失后,其持有者应在登记有效期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书面申请,说明遗失的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证明(境外申请人可以不提供)后方可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11.3 登记资料数量要求
登记资料应当提供2份,并且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份应当是原件;一份可为复印件(但拥有6份申请表和产品摘要资料)。复印件资料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包装和标签等资料应当分别与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分册装订。
11.4 登记资料装订要求
11.4.1 建议中文使用仿宋4号字,英文使用11号字。外文资料应与其中文文本同册装订。
11.4.2 登记资料(含补充资料)应编排目录和页码,如使用代号应简单明了,容易查找,资料编排顺序如下:
11.4.2.1 封面
11.4.2.2 目录
11.4.2.3 资料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声明(见附件9)
11.4.2.4 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意见(境外申请人可以不提供)
11.4.2.5 申请表(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设计的相应申请表填写)
11.4.2.6 产品摘要资料
11.4.2.7 产品化学资料
11.4.2.8 毒理学资料
11.4.2.9 药效资料
11.4.2.10 残留资料
11.4.2.11 环境影响资料
11.4.2.11 相同农药产品证明材料(对相同农药产品)
11.4.2.13 技术鉴定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
11.4.2.14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11.4.2.15 制剂所用的原药来源和登记情况证明(对制剂产品,由提供原药的单位出具,其格式见附件10)
11.4.2.16 其他
包括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产品专利、商标说明等。
11.4.3 登记资料一律使用70克以上的白色A4纸,除签名外,所有内容均应打印。
11.4.4 登记资料应当按上述顺序牢固装订,如资料过多,可以分册装订。
第十二章 附则
12.1 本规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2001年4月12日农业部《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自2009年1月1日废止。
12.2 本规定施行之前已批准田间试验或临时登记的产品,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申请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的,申请者可以按《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的规定申请,但相同农药在首家取得正式登记后,仅能申请正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