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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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4.3.2.1.5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以下环境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的特性或用途的不同,可以适当减免部分试验。

A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B 水蚤急性毒性试验;

C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D 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E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

F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以上试验表明该原药对非靶标生物为高毒的,应当提供与该非靶标生物有关的原药环境行为试验报告。

4.3.2.1.6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供产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2.1.6。

4.3.2.1.7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3.2.1.8 其他资料

A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 其他。

4.3.2.2 制剂临时登记

4.3.2.2.1 临时登记申请表

4.3.2.2.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简述。

4.3.2.2.3 产品化学资料

同一般新农药登记,见3.3.2.3。

4.3.2.2.4 毒理学资料

A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B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C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D 眼睛刺激性试验;

E 皮肤刺激性试验;

F 皮肤致敏性试验。

4.3.2.2.5 药效资料

A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B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C 药效报告

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为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D 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E 其他

a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b 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4.3.2.2.6 残留资料

根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按照评审委员会意见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4.3.2.2.7 环境影响资料

提供家蚕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根据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可以免除此项试验。

对环境有特殊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4.3.2.2.8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供产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4.3.2.2.9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3.2.2.10 其他资料

A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B 其他。

4.3.3 正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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