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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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7.3.2.1 正式登记申请表

7.3.2.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品药效、残留等资料的简述。

7.3.2.3 药效资料

7.3.2.3.1 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对产品中含有长残效性除草剂的,如使用剂量超过了原已登记的使用剂量时,还应当提供对主要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对于一些特殊药剂,如灭生性除草剂等,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7.3.2.3.2 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7.3.2.4 残留资料

使用剂量是原使用剂量1.5倍以上的,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7.3.2.5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7.3.2.5.1 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管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

7.3.2.5.2 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说明书

7.3.2.5.3 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

7.3.3.6 其他

7.4 特殊农药的扩大使用范围、改变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

特殊农药的扩大使用范围、改变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根据特殊新农药的登记资料规定,参照新农药、新制剂、相同农药产品登记与其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登记资料规定的相应原则,提供资料。

第八章 分装登记资料规定

8.1 分装登记申请表

8.2 有效期内的分装授权书或协议书原件

8.3 分装委托企业对分装产品质量保证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8.4 分装委托企业的产品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的摘要资料及其完整产品化学资料

8.5 分装委托企业的产品MSDS资料

8.6 分装委托企业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8.7 原包装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和分装产品的标签样张

8.8 分装企业简介及拥有分装资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9 分装企业所在辖区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初审意见

第九章 续展登记资料规定

申请产品续展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9.1 续展登记申请表

9.2 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9.3 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

9.4对正式登记的产品,申请者应按照现行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在原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

9.5 对分装登记的产品,申请者应提供分装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9.6 标签样张(复印件)

9.7 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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