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8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供产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4.7.2.9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4.7.2.10 其他资料
4.7.2.10.1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生物学特性及产品质量控制要求、药效、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4.7.2.10.2 其他
4.7.3 正式登记
天敌生物的正式登记资料规定另行规定。
第五章 新制剂登记
5.1 新剂型
5.1.1 田间试验
5.1.1.1 田间试验申请表
5.1.1.2 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5.1.1.2.1 有效成分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主要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
5.1.1.2.2 制剂
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主要物化参数、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类别(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
5.1.1.3 毒理学资料摘要
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中毒急救措施等。
5.1.1.4 药效资料
5.1.1.4.1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防治对象的产品)
5.1.1.4.2 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使用范围的产品)
5.1.2.4.3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
5.1.1.4.4 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5.1.1.5 其他资料
5.1.1.5.1 改变剂型的目的、意义
5.1.1.5.2 其他
5.1.2 临时登记
5.1.2.1 临时登记申请表
5.1.2.2 产品摘要资料
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5.1.2.3 产品化学资料
同3.3.2.3。但有以下区别:
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3.2.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5.1.2.4 毒理学资料
5.1.2.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1.2.4.2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5.1.2.4.3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5.1.2.4.4 眼睛刺激性试验
5.1.2.4.5 皮肤刺激性试验
5.1.2.4.6 皮肤致敏性试验
5.1.2.5 药效资料
5.1.2.5.1 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防治对象的产品,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5.1.2.5.2 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仅对涉及新使用范围的产品,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5.1.2.5.3 混配目的说明和室内配方筛选报告(对混配制剂,田间试验阶段已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5.1.2.5.4 药效报告
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