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可以提供在我国境内1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
5.4.3.5.2 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5.4.3.5.3 其他
包括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
5.4.3.6 残留资料
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有效成分已登记作物和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
对申请新含量登记产品,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提供我国残留试验结果摘要资料或相关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残留资料要求:
5.4.3.6.1 已有拥有残留资料的申请人在我国取得相同的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正式登记6年以上,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5.4.3.6.2 提供独立拥有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使用范围和方法资料的已登记者的授权,且申请登记产品的该有效成分使用量是其有效成分使用量1.5倍以下。
5.4.3.7 环境影响资料
同5.1.2.7(对单制剂)或5.3.2.7(对混配制剂)。申请人的相同有效成分、剂型产品拥有相应环境资料时,可以提供摘要资料。农药新含量产品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原农药登记含量产品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环境安全评价要求时,应当补充相关的环境影响资料。
5.4.3.8 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提供产品标签样张,内容要求同3.3.2.8。
5.4.3.9 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
5.4.3.10 其他资料
5.4.3.10.1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
5.4.3.10.2其他
5.4.4 正式登记
5.4.4.1 正式登记申请表
5.4.4.2 产品摘要资料
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资料的简述。
5.4.4.3 产品化学资料
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5.4.3.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定性报告。
5.4.4.4 毒理学资料
应当提供下列各项详细的试验报告,但申请低含量同剂型制剂产品登记时,在农药助剂种类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供了原已登记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产品毒理学摘要资料后,可以不再进行毒性试验。
5.4.4.4.1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5.4.4.4.2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5.4.4.4.3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5.4.4.4.4 眼睛刺激性试验
5.4.4.4.5 皮肤刺激性试验
5.4.4.4.6 皮肤致敏性试验
5.4.4.5 药效资料
提供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主要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效果、抗性发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5.4.4.6 残留资料
增加有效成分未登记作物或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有效成分已登记作物和使用方法的产品,应当提供在我国境内1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
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和资料要求见3.3.2.6。